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及时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对诉讼请求和理由情况进行调查。该院认为,侯某作为小张的母亲,有义务承担小张的生活、学习及其他费用。随着小张年龄和年级的增长,物价的提高,生活、教育等各方面支出日益增多,每月400元抚养费确已无法满足小张的需求。父亲张某收入较低,独立承担逐年增加的抚养费用比较困难,小张的申请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决定支持小张起诉,并向古冶区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指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虽然张某、侯某曾就增加抚养费达成协议,但并不妨碍小张在生活困难时向母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秉持着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法官进行案情会商,积极参与庭前调解,耐心解读监护人的职责与义务,引导侯某多给予孩子亲情与陪伴,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最终,该案于3月16日调解结案,双方约定侯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原来的400元增加至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