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Y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冯某某、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冯某某、邓某某分别系被告单位Y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Y公司。2020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从化名“王生”(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奔富BIN407红酒、BIN128红酒后,销售假冒奔富BIN407红酒216瓶,假冒奔富BIN128红酒6瓶,销售金额共计113 86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Y公司查扣未销售的假冒奔富BIN407红酒60瓶,假冒奔富BIN128红酒36瓶。上述涉案红酒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委托山东某酒厂(另案处理)私自灌装假冒范思哲干红葡萄酒1422瓶,售出570瓶,涉案金额共计25万余元,其中销售金额10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假冒范思哲红酒被全部查扣。经伟达酒业(福建)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范思哲干红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提起公诉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单位Y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公安机关立案后,唐山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向侦查机关提出明确的侦查方向和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范围、认定涉案金额、深挖追查上下线犯罪嫌疑人。
案件批捕阶段,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冯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和假冒范思哲红酒涉嫌两个罪名,且系以Y公司名义销售的假冒奔富红酒,涉嫌单位犯罪,而公安机关仅认定了冯某某个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批捕冯某某后,承办检察官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思路和方向,最终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追加了遗漏的犯罪单位和罪名。
审查起诉阶段,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多次组织被告人和权利人沟通协商,助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存在缺漏,引导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补充了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依法将销售金额从之前的7万余元变更为11万余元,提起公诉后法院予以认可。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存在缺漏情况后,坚持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调取了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了销售数量和金额。就注册商标专业问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一道会商研判,发现范思哲红酒包装实际含有不同权利人的文字商标和图像商标,检察机关据此及时通知了境外的两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保护。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积极听取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建议。为了减少权利人维权诉累,承办检察团队充分发挥熟悉国际法和精通英语的专业特长,多次帮助协调沟通,助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节约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同时,充分展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