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某镇人民政府履行对辖区河道管理职责不全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一审宣判,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支持丰润区检察院诉讼请求。
据介绍,自2022年7月丰润区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到今年6月份一审判决,该案历经线索初查、立案调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出庭应诉等多个环节,历时近一年时间。丰润区检察院查明某镇人民政府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私挖鱼塘4处、违建1处,河道生态环境持续遭受破坏的事实,该镇人民政府明知上述违法情形存在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2022年11月28日,该院向丰润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该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今年4月25日,丰润区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区司法局、区水利局相关人员以及还乡河流域经过的四个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庭审观摩。丰润区法院对丰润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均予采信,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合法,因案涉两处私挖鱼塘尚未整改完毕,河道生态环境持续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丰润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