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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须知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须知

 

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一)、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不受理情形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2、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一)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裁定存在错误;

2、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3、执行裁定、决定具有其他违法情形。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三、办案期限

1、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案件的情形:

1) 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2) 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调卷、鉴定、评估、审计等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原因消除后,回复审查。

3、 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1)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 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一)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受理条件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不予受理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2、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3、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4、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5、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6、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7、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8、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9、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2、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3、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4、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5、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6、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四)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检察长批准。

 

 

 

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见附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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