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子陌)近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刑反向衔接案。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违法行为,丰南区检察院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实现了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2023年11月,曹某某在明知将其银行卡交他人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同意其丈夫张某某(已起诉)将其银行卡、U盾及银行卡密码等交给他人,后该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款。丰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综合研判全案证据,认为曹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刑事检察部门虽对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承办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移送反向衔接线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予行政处罚,遂制发检察意见书。丰南区公安局在收到丰南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对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10月29日回复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