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行政检察
咨询人: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 徐梅
咨询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如有效力,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对法院非诉裁定进行监督?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是在没有关键直接证据或者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比较全面,就事实是否符合某项行政规定和行业标准,法院与行政机关存在不同认识,而行政机关未在申请执行的同时移送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法院也未自行查找规定,就以无法认定主要事实是否违法为由,裁定不予执行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应对法院裁定进行监督。
解答专家张晶:
?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应从多个维度认识其法律效力。首先,该处罚决定丧失了法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即行政机关不得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鉴于行政相对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该处罚决定丧失了法定执行效力,但从本质而言,仍属于生效行政决定,当事人仍可自动履行。
? 第二,检察机关可依法对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裁定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若检察机关查明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