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针对公检法之间存在的涉案财物流转衔接问题,牵头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建立起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为依托的涉案财物处置中心,初步实现了对涉案财物“收集、提取、查封、扣押、保管、法律处置、法律处置后具体实施”的跨部门、全流程闭环管理。
“这一系列举措,源于我们对一起涉案款项滞留问题的纠正。因为在个案清理基础上,通过规范管理杜绝增量更为关键。”该院检察长单庆梅说。
2022年3月17日,丰润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139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底,丰润区检察院案管部门联合财务部门对本院涉案财物开展年度专项清理行动,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标注为“张某某非法所得款”14060元长期滞留在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因涉案财物登记台账上没有相关信息,案管部门查询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确认该钱款系张某某涉嫌盗窃案的涉案财物,而办案检察官对该案存在涉案财物并不知情。
案管部门组织办案检察官、公安机关承办人及本院财务人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研判这笔涉案钱款划转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原来,张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为争取从轻处理,向亲友借款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4060元。公安机关鉴于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便直接向检察机关专用账户转账,既未联系案管部门办理入库登记,也未向办案检察官通报,导致涉案财物长期滞留。
随后,办案检察官及时补办了入库手续,将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13960元依法上缴国库,剩余100元依法发还张某某;同时,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财物不规范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